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551號
PCDV,109,司促,37551,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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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張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281178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28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97281178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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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