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林文進
債 務 人 林春湖
債 務 人 林吳理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文進於(1)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
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春湖、林吳理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
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07,781元整。(2)
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春
湖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
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
幣205,74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文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分別為365,879元、205,748元,合計571,
62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春湖、林吳理惠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1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進、林│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205748│春湖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文進、林│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365879│吳理惠、林│月19日起 │ │ │
│ │元 │春湖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進、林│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748│春湖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文進、林│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5879│吳理惠、林│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春湖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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