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497號
PCDV,109,司促,37497,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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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7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峯瑜 
代 理 人 盧慶達 
代 理 人 黃安緒 
債 務 人 金字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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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字塔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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