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407號
PCDV,109,司促,37407,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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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鴻宸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珮彣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叁
  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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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宸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