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高秀秀
債 務 人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玖
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1015840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3045599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4568401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1015840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3045599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4568401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