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3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建源(原名:張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建源(原名:張忠秋)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聲
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暨自
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亦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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