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278號
PCDV,109,司促,37278,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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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7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債 務 人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債 務 人 林錦榮 


債 務 人 陳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美金伍萬肆仟叁佰捌拾肆點伍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一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美金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美金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美金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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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