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7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債 務 人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債 務 人 林錦榮
債 務 人 陳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美金伍萬肆仟叁佰捌拾肆點伍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一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美金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美金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美金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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