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269號
PCDV,109,司促,37269,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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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陳侑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叁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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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