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168號
PCDV,109,司促,37168,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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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政洋即許宸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宸翃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止累計211,559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44元為本
  金;91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宸翃於民國107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止累計71,035元正未給付,其中70,569元為本金
  ;4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政洋即許│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210644│宸翃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政洋即許│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70569 │宸翃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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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