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政洋即許宸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宸翃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止累計211,559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44元為本
金;91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宸翃於民國107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止累計71,035元正未給付,其中70,569元為本金
;4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政洋即許│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210644│宸翃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政洋即許│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70569 │宸翃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