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66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志明
債 務 人 廖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陸拾萬肆仟
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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