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848號
PCDV,109,司促,36848,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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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陸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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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