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835號
PCDV,109,司促,36835,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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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35號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叁拾壹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柒拾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玖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零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肆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玖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伍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仟叁佰陸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貳拾玖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陸拾伍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
  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以拒絕往來戶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
  情,應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
  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6 月12日,本件未屆
  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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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