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35號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叁拾壹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柒拾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玖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零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肆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玖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伍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仟叁佰陸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貳拾玖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陸拾伍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
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以拒絕往來戶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
情,應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
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6 月12日,本件未屆
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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