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文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7日止累計4,731 元未給付
,其中3,357 元為消費款;174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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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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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文仲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26% │
│ │1753元│ │10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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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楊文仲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1604元│ │10月28日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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