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02號
PCDV,109,司促,36702,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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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莊世進即莊常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陸仟貳佰貳拾叁
  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以壹萬
  貳仟伍佰零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
  三個月以壹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貳拾伍萬叁仟玖
  佰捌拾貳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貳拾伍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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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