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01號
PCDV,109,司促,3670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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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傅清鴻即傅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叁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零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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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