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傅清鴻即傅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叁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零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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