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孫瑞敏即孫中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琬瑜即孫中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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