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672號
PCDV,109,司促,36672,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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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孫瑞敏即孫中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琬瑜即孫中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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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