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648號
PCDV,109,司促,36648,202011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4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宋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