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570號
PCDV,109,司促,36570,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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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蔡昀瑄 

債 務 人 洪文玉 

債 務 人 蔡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昀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洪文
  玉、蔡俊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8,197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昀瑄自109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5,09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文玉蔡俊男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文玉、蔡│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9%   │
│  │75098 │昀瑄、蔡俊│4 月14日起 │9 月14日止 │       │
│  │元  │男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9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文玉、蔡│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098 │昀瑄、蔡俊│5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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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