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379號
PCDV,109,司促,35379,202011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宗即謝松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宗即謝松甫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向債
  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5122-1188-2203
  -1342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5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27,321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