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48號
PCDV,109,司促,3524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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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雙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貳佰柒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雙木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7991 │     │1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雙木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3669 │     │1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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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