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777號
PCDV,109,司促,34777,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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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7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代 理 人 葉庭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金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金子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0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9 年10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經本院依債務人姓名職權查詢, 其同名者眾,且均未設籍於債權人所提供之地址,故無法特 定,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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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