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33號
PCDV,109,司促,34633,202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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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33號
債 權 人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債 務 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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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