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20號
PCDV,109,司促,34620,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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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2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債 權人已於109 年10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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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