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53號
PCDV,109,司促,3275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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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
債 權 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債 務 人 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伍佰貳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號碼AB8811991 號、金
  金新臺幣165,300 元支票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部分債權金額
  之依據,然該支票之發票人係存原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
  人,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該
  部分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9 年10月26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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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存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