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776號
PCDV,109,司促,29776,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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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
聲 請 人 呂瑜甄 



相 對 人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燕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燕芳(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5 樓)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業已死 亡,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 損害,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 爰聲請准予選任該公司股東為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業於民 國109 年8 月21日死亡,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 非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 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張燕芳既係相對人股東及原 法定代理人林禮驅之配偶,且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連帶債務 人,就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 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故由張燕芳擔任相對人禮驅 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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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