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89號
PCDV,109,勞補,289,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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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歐連進 
被   告 賴滄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
  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000 元×2/3
  =667 元),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
  :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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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