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歐連進
被 告 賴滄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
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000 元×2/3
=667 元),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
: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