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余建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建華
呂莉萍
林志陳
徐仁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