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31號
PCDV,108,訴,3631,2020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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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36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王聖仁 

      王木陽 
      王聖義 
      王玫方 
      王源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原告姓名「王美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玫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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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