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36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王聖仁
王木陽
王聖義
王玫方
王源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原告姓名「王美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玫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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