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85號
PCDV,108,訴,3185,20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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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漢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金和謝俊賢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31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 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又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漢森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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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