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75號
PCDV,108,訴,3075,202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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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75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馬曉蓁 
      程相仁 
      楊玉琴 
      黃雍欽 
      謝明娥 
      簡廷宇 
      林世欽 
      黃子舜 
      陳韋潔 
      莊惠如 
      劉雅慧 
      杜宇霖 
      詹秀霞 
      徐曉慧 
      蔡佳純 
兼上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⒈ 被告戊○○、辛○○、丙○○、壬○○、卯○○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戊○○、甲○○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⒉被告戊○○、辛○○、子○○、癸○○、辰 ○○、巳○○、丙○○、壬○○、庚○○、己○○、寅○○ 、乙○○、丑○○、丁○○、卯○○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請 求被告戊○○、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原告於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⒈被告戊○○、辛○ ○、丙○○、壬○○、卯○○、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⒉被告戊○○、辛○○、子○○、癸○○、辰○○ 、巳○○、丙○○、壬○○、庚○○、己○○、寅○○、乙 ○○、丑○○、丁○○、卯○○、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追加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26、 27條規定請求。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追加之基礎社會 事實係本於兩造間關於被告A 童之父、A 童之母就A 同轉班 事宜所衍生爭執,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揭法條規定,應予 准許(按:原告起訴時就聲明第1 項、第2 項尚有訴請被告 A 童之父、A 童之母2 人應與聲明第1 項之其他被告給付原 告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被告A 童之父、A 童之母2 人 應與聲明第2 項之其他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惟就原告對被告A 童之父、A 童之母之起訴部分,因原告 前曾於107 年6 月4 日,已就相同法律關係,對A 童之父及 A 童之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暨同時對於訴外人新 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訴 訟,此有本院107 年度國字第20號民事事件之原告起訴狀上 之本院收狀戳、該案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 國易字第2 號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該前案並於108 年 7 月30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與民事訴 訟法第253 條規定相違背,此部分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另 由本院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為裕民國小專任教師,本擔任訴外人A 童班級 導師,被告戊○○為裕民國小校長、被告辛○○為學務主任 、被告丙○○為輔導主任、被告壬○○為教務主任、被告卯 ○○為輔導老師;上開被告與共同被告子○○、癸○○、辰 ○○、巳○○、庚○○、己○○、寅○○、乙○○、丑○○ 、丁○○(下合稱被告戊○○等15人)均為裕民國小106 學 年度常態編(調)班委員會之委員;被告甲○○為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之法制專員。緣因A 童之父、母向新北市政府不實 陳情A 童不敢到校上課,被告戊○○等15人受被告甲○○指 揮,與A 童父母共謀使A 童轉班,由A 童父母使用通訊軟體 Line之班級家長群組散播A 童在原告班級壓力過大、適應不 良,並使A 童在班級宣揚轉班乙事。被告戊○○於107 年1 月2 日召開違法行政會議(下稱系爭行政會議)同意A 童轉 班,指派被告辛○○、壬○○、卯○○入班輔導並製作不實 之輔導紀錄,於同日由被告壬○○告知原告填具轉班申請書 之意見,並要求原告與被告甲○○面談,意圖使原告無償撤 銷原告他案民事及刑事之訴訟,經原告以轉班申請書理由不 實且轉班程序違法而予以拒絕。嗣於同年月17日,被告戊○



○等15人違法召開之106 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 議(下稱系爭調班會議),未經調查而以被告卯○○不實製 作之輔導紀錄,及A 童父母如附表所示之不實違法陳述,同 意讓A 童轉班。是被告戊○○等15人受被告甲○○指揮監督 ,配合A 童父母以上開違法行為及捏造原告性騷擾、虐童之 事實,已侵害原告人格權益,且同意轉班之結果經捏造成係 可歸責於原告,足使原告因此被解聘而喪失工作權益,致原 告受有名譽、信用及精神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85 條、第195 條、性平法第26條、第27條請求被告等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聲明:㈠被告戊○○、辛○○、丙○○ 、壬○○、卯○○、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戊○○等15人、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戊○○等15人則以:原告之主張皆非事實,並無依據, A 童父母係依法申請轉班,再由被告戊○○等15人依法作適 當處理,原告應就其主張被告戊○○等15人違法之事由負舉 證責任。原告現仍為裕民國小教師,其所稱足以使原告喪失 工作權益云云,皆為原告自己之想像。另原告主張之事實, 刑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3314、 第24780 號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亦經鈞院107 年度國字第 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國易字第2 號民事判決原告 敗訴確定。又基於國家賠償法優先適用原則,被害人須以不 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始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件被告戊○○等15人皆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倘因執行 職務涉及侵權責任,縱認被告戊○○等15人係故意或過失侵 害原告權利(假設語氣),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而不得逕依民法規定請求被告戊○○等15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而國家賠償部分,原告已受敗訴判決確定,已如 上述。且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發生在107 年1 月間,至今已 逾2 年請求權時效。原告雖為裕民國小教師,這數年間已對 學校、學校相關行政人員等提出數十件訴訟,已有濫訴之嫌 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被告甲○○則以:原告所言皆為其自己想像,伊係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法制專員,並非原告所稱裕民國小之督導人,亦無 與系爭調班會議之任何調班委員有任何接觸或指示,只是原 告一直濫訴,只得由伊協助學校處理訴訟,後來原告就把伊 視為侵權行為的對象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戊○○等15人受被告甲○○之指揮監督,與A 童父母共謀以不實言論誣陷原告不適任,並捏造原告性騷擾 及虐童之事實,依民法第184 條、185 條、195 條、性平法 第26條、第27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均為被告等否認, 以上詞抗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性平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等 15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㈢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性平法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性 平法第26條至第2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 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性平法第 30條亦有規定。本件原告於108 年11月4 日對被告戊○○等 15人及被告甲○○提起本件訴訟,此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可稽,距原告主張之107 年1 月2 日系爭行政會議及 107 年1 月17日系爭調班會議,均未超過2 年,是被告等抗 辯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尚無可採。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性平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等15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186 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已有特別 規定,要無適用同法第184 條關於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之餘 地。故其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 之權利受有損害者,被害人須以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 為限,始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惟國家賠償法已 於70年7 月1 日施行,被害人非不得依該法之規定,以公 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其權利受損 害,而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73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 ○為裕民國小校長、被告辛○○為學務主任、被告丙○○ 為輔導主任、被告壬○○為教務主任、被告卯○○為輔導 老師,與被告子○○、癸○○、辰○○、巳○○、庚○○ 、己○○、寅○○、乙○○、丑○○、丁○○合計15人均 為裕民國小106 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委員會之委員,就



A 童應否轉班而召集系爭行政會議及系爭調班會議,自屬 公務人員行使職務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戊○○等15人受被 告甲○○之指揮,與A 童父母共謀,於系爭行政會議及系 爭調班會議捏造原告性騷擾、虐童之事實,屬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依前揭條文意旨,原告應依國 家賠償法而不得逕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對被告戊○○ 等15人請求損害賠償。
⒉次查,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 充規定第12條規定:「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 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 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 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 轉入班級。㈡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 處(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 、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 班委員會研議。㈢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 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 合措施。㈣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 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 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編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 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㈤經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知學 生及家長。」;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 畫第6 點規定:「學生調班作業原則:一、學生經編班確 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 之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下列程式辦理:1.學生家長 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調班申請, 惟不得指定轉入之班級。轉班申請表如附件二。2.教務處 註冊組受理後,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 。經輔導教師暸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 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3.學校編(調 )班小組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 後,提請學校編(調)班小組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 關配合措施。4.如獲同意調班,則由註冊組視各班人數多 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 ,必要時可於召開學校編(調)班小組會議時,即邀請擬 轉入班級之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 參考。5.經學校編(調)班小組決議後,由教務處註冊組 通知學生及家長。二、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 下列方式辦理:1.若調班原因係班上其他學生造成者,則



建議輔導室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像,妥善予以輔導,以免 其對該班學生繼績造成影響。2.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 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像,除加強視等外,並隨 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 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 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 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見本院107 年度國字 第20號卷第31-33 頁、第161 頁)。本件A 童父母於107 年1 月2 日向裕民國小提出調班申請書,並以書面說明申 請調班原因,裕民國小即依前開規定召開系爭行政會議討 論A 童轉班事項並啟動輔導機制,指派輔導老師即被告卯 ○○輔導關懷A 童學習適應之情形,另透過被告辛○○及 被告壬○○觀察紀錄A 童於課堂上之學習情形,並於107 年1 月17日由被告戊○○等15人召開系爭調班會議,經與 會人員共同審酌輔導老師紀錄A 童學習適應情形、原告及 A 童父母之陳述、教務主任及學務主任觀察A 童之狀況, 由被告戊○○等15人共同討論暨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 意A 童班至裕民國小班級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並於107 年1 月18日正式製作學生轉班通知單通知原告等情,此有 裕民國小學生調班申請書、106 學年度編(調)班工作小 組會議記錄、輔導教師輔導紀錄表、學生轉班通知單、A 童觀課紀錄等件可查(附於本院107 年度國字第20號限閱 卷內)。且於系爭調班會議中,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輔以A 童父母與原告以外之客觀第三人之輔導老師及其 他人員紀錄A 童學習狀態與適應情狀,審酌A 童父母及原 告之陳述後,決議通過A 童轉班,已充分保障原告陳述意 見之權利。又系爭調班會議之參與人員為學校各年級之代 表、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會長代表,其參與之成員足以反 映校內各層級教職人員及學生家長之意見。是被告戊○○ 等15人係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補充規定第12條及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 施計畫第6 點召開系爭行政會議及系爭調班會議審查A 童 轉班之申請,會議之組織形式可以反映校內不同意見,並 已保障原告陳述意見之權利,原告指稱系爭行政會議及系 爭調班會議程序及組織上之不適法云云,並非可採。再查 ,系爭調班會議中所憑據之輔導紀錄內容皆為客觀紀錄A 童於不同老師及不同課程間之學習反應,並無原告所稱抹 黑、誣陷之情事,且A 童父母非校內之人員,就子女在校 內情形只能透過他人轉述得知,A 童父母就其了解之事實 而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僅為A 童父母之意見,縱部分內容



與原告所認知之情形有所出入,亦屬A 童父母個人意見之 表達。被告戊○○等15人於系爭調班會議所需考量之重點 為是否調班始能保障A 童之最佳利益,並非調查A 童無法 適應原告執教是否可歸責於原告,被告戊○○等15人於參 酌前述之資料後,決議調班始符合保障A 童之身心健康及 學習權益,並未就該調班之結果歸咎於何人,裕民國小亦 未以此為由解聘原告,並無原告所稱之名譽、信用及工作 權利之損害。從而,系爭行政會議及系爭調班會議並無原 告所稱程序及實質不法情形,原告亦無人格及工作權之損 失。又原告曾對被告戊○○等15人、被告甲○○、A 童父 母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誹謗、加重誹謗、圖利、強 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等罪嫌之刑事告訴,亦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戊○○ 等15人、被告甲○○、A 童父母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 有被告戊○○等15人所提之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314號、 1 08年度偵字第24780 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197-207 頁)。原告主張被告戊○○等15人係設局黑箱作 業、惡意毀謗並意圖使原告失去工作,而不法侵害原告名 譽、信用云云,為無足取。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性平法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甲○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甲○○指揮被告戊○○等15人為上開不法行為云云,為被 告甲○○否認。查,被告甲○○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制 專員,與A 童父母、原告及被告戊○○等15人並不相識, 僅係依職權協助裕民國小處理與原告間之相關訴訟事宜, 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戊○○等15人有何不法,業經本院認定 如上,而原告對於被告甲○○之上開主張,復始終未能提 出任何關於被告甲○○就系爭行政會議及系爭調班會議有 何指揮及控制之具體事證,自屬空言指摘,為無所據。 ⒉另原告主張被告甲○○與被告戊○○等15人,為誣陷原告 ,而違法在系爭調班會議中請被告A 童之父母去講如附表 所示之不實陳述,誣陷原告有性騷擾及虐童事件,依性平 法第26、27條規定請求賠償等語,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 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性平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 ○○、辛○○、丙○○、壬○○、卯○○、甲○○應連帶給 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戊○○等15人、被告甲○○應



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A 童父母於107 年1 月17日裕民國小常態編 (調)班工作小組陳述之內容及其認為不實之理由┌──┬─────────────────┬───────────────┐
│項次│內容 │原告認為不實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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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學務處另外開立同意書…他就要求要│原告應於導師時間指導同學,無權│
│ │另外的單子來簽,但是我看其他的…這│同意任何收費教練之要求,而讓學│
│ │孩子不明白為什麼他跟一般球隊的球員│生離去另行上課。原告要求被告2 │
│ │不能都是一樣的,老師曾經在公開場合│人提出裕民國小開立校隊證明、同│
│ │有說過他這樣子會影響老師的早晨當中│意書,為何裕民國小行政人員未向│
│ │的指導同學。 │被告2 人說明,其後被告2 人對於│
│ │ │原告之要求亦做到。被告2人、裕 │
│ │ │民國小行政人員卻將違法責任誣陷│
│ │ │於原告,侵害原告名譽、信用等人│
│ │ │格權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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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1月15日我們到校找陳老師詢問│12月18日A 童問原告,是否可以不│
│ │A 童犯錯原因…他沒有查明A 童犯錯的│要去找教務主任,因事非原告權責│
│ │原因,因為他沒有跟我們聯絡,就在聯│,故原告向A 童說明,據裕民國小│
│ │絡簿上直接寫惡意傷人,事實上在過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就A 童│
│ │當中有一些誤會…因為當晚沒有聯絡到│傷人事件,教務主任要求A 童每天│
│ │老師…老師也承認因為時間不夠,沒有│於10時10分第二大節報到,顯違反│




│ │辦法瞭解…他知道時間不夠,也沒有打│裕民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電話和家長聯絡,直接寫惡意打傷人這│。被告2 人卻隱匿A 童向原告請求│
│ │樣子。…曾經要求晨練…原本禁止晨練│可否不去教務處之事實,裕民國小│
│ │2週…老師跟教務主任表示打球會幫助 │明知事實,卻以騙局、詐術將責任│
│ │他改善專心…教務主任也很好,然後他│推到原告身上,侵害原告名譽、信│
│ │也願意每天第 2節下課到教務處報到…│用等人格權益。 │
│ │關心,一直到12月13日…到了12月18日│ │
│ │因為陳老師當著全班同學詢問,是否教│ │
│ │務主任想要了解老師上課是否是認真,│ │
│ │若沒有、不是的話,你就可以跟教務主│ │
│ │任說你不用去了,並詢問同學都異口同│ │
│ │聲地說對…感覺老師在這全班的同學,│ │
│ │A 童是被利用的對不對,造成小孩子身│ │
│ │心壓力,感覺有點像…這個部分好像沒│ │
│ │有必要這個樣子…這樣會樣像污衊…而│ │
│ │且還問A 童你要不要拿著老師手機,去│ │
│ │跟教務主任錄音,A 童心裡面感覺壓力│ │
│ │更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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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2月22日上自然課A 童用壞…實驗用品│聯絡簿上已記載是自然老師要求,│
│ │…老師在聯絡簿上直接寫多次…因為針│原告也協助聯繫自然老師與被告2 │
│ │筒久了有磨損,不是刻意用壞…老師直│人對話,被告2 人卻誣賴原告,裕│
│ │接在聯絡簿上寫要求家長賠償來警惕…│民國小行政人員亦明知事實,將責│
│ │。 │任推給原告,渠等侵害原告名譽、│
│ │ │信用等人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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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童在綜合課二次在私下閱讀學校在書│聯絡簿已記載多次規勸無效,通知│
│ │箱的書,陳楷禎老師沒有輔導,竟然就│家長到校領書也是依裕民國小輔導│
│ │要求家長要到校領書…當然老師也把書│與管教辦法處理,被告2人並未配 │
│ │歸還…這樣覺得不妥。 │合領回,卻為不實陳述,裕民國小│
│ │ │行政人員明知事實,將責任推給原│
│ │ │告,渠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等人│
│ │ │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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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2月A 童因為參加全國比賽,學務處開│不實,原告已協助A 童向學務處申│
│ │立通知單,請老師簽名,老師不願意簽│請公假,被告2 人陳述不實,裕民│
│ │名,請A 童到教務處拿另外一個單子…│國小行政人員亦明知事實,卻將責│
│ │教務主任也不願意…到最後也是拿著單│任推給原告,渠等侵害原告名譽、│
│ │子去找學務主任…繞了一大圈老師才肯│信用人格權益。 │
│ │簽名,家長跟孩子都覺得這樣子很難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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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今年的1 月4日老師在全班同學面前說A│被告2 人惡人先告狀,與訴外人裕│
│ │童同學你要轉班,A 童同學要轉班是因│民國小設下申請轉班騙局,欲以黑│
│ │為壓力過大,還有誰知道請舉手,在學│箱作業誤導委員會,留下原告不適│
│ │校不要亂傳,這樣子的話不好…老師在│任證據,企圖使原告失去工作,被│
│ │全班面前唸出轉班申請單上面的孩子壓│告2 人自承係教務主任要求去看醫│
│ │力過大這個理由…我要轉班為什麼要跟│生,此與轉班申請書無關。裕民國│
│ │全班的同學講呢?在聯絡簿上面寫說要│小行政人員明知事實,卻將責任推│
│ │接受學校調查,要暫停羽球晨練,我也│給原告,渠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
│ │不知道這是否符合規定,…但我不知道│等人格權益。 │
│ │這錢要怎麼算,讓我沒有受教的權利…│ │
│ │因為小孩子壓力大,這我們也接受教務│ │
│ │主任提醒…到署北醫院…看精神科,看│ │
│ │完後是因為這個孩子在上課壓力過大,│ │
│ │因為老師常常這樣子講他,將診斷報告│ │
│ │交給輔導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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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月5日老師在全班同學念老師要給爸爸│原告為安定學生學習,保障自己權│
│ │的一封信…照道理這樣是不可以,為什│益,所以進行輔導,告知學生老師│
│ │麼可以這樣說我爸爸…這樣子壓力更大│做法,希望違法者能知難而退。詎│
│ │…老師莫名其妙,像這個老師怎麼會說│被告2 人與裕民國小行政人員明知│
│ │謊。 │事實,卻誣陷原告,妨害原告名譽│
│ │ │、信用等人格權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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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月8日A 童將老師給他的信因為遺忘放│陳述不實,且與轉班申請書無關,│
│ │在教室,因為他不見了,就跟陳楷禎老│裕民國小行政人員亦明知事實,卻│
│ │師要一份,老師要求A 童補簽,下午的│將責任推給原告,渠等侵害原告名│
│ │時候老師在全班面前問了A 童,你現在│譽、信用等人格權益。 │
│ │還要轉班嗎?A 童馬上點頭…旁邊的同│ │
│ │學說A 童還是要轉阿…這樣再問一次,│ │
│ │他心理的壓力很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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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月9日老師帶著全班到三年級各個班走│被告2 人陳述不實,且與轉班申請│
│ │廊上走…小孩子覺得奇怪,為什麼帶著│書無關,老師輔導學生參觀教學,│
│ │我們全班…小孩子心裡想老師是要比較│為天經地義之事,裕民國小行政人│
│ │嗎? │員明知事實,卻將責任推給原告,│
│ │ │渠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等人格權│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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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月9日中午用餐時老師突然問班上一位│陳述不實,此事林○母親有到校向│
│ │同學林○是不是喜歡 3年12班,不然你│學務處申訴2 次,經學務主任調查│
│ │現在就搬出去,然後有三位同學就主動│,但未通知原告。107 年1 月18日│
│ │把林○桌椅搬到外面走廊,雖然老師看│教務主任送轉班通知書予原告時,│
│ │到有制止,A 童同學也看到林○同學的│亦再次當場調查,經詢問林○及相│
│ │便當、書包掉在地上,然後幫他拿回來│關學生,發現只是學生間的玩鬧,│
│ │…回到教室後老師又問林○你現在還想│且A 童甩桌子造成便當、書包掉落│
│ │轉到哪一班嗎?林○…說我想要轉回 3│地上。裕民國小行政人員亦明知事│
│ │年 4班…A 童在看到的過程當中…老師│實,卻將責任推給原告,渠等侵害│
│ │好像在戲弄同學,而且隔天就更嚴重,│原告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益。 │
│ │桌椅就被搬到樓梯去…等到要搬的時候│ │
│ │,因為上課,老師說待會再搬,等到下│ │
│ │課…還真的把桌椅都搬到樓梯口去,這│ │
│ │樣的情況大概有 4次,小孩子在旁邊看│ │
│ │到自己的同學好像是被霸凌的狀況,看│ │
│ │著被霸凌的心裡面是不是感到很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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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月14日因為看到老師有心理壓力他不 │所述不實,且此與申請調班無關,│
│ │想去上學,因為都諷刺。老師一直講球│裕民國小行政人員明知事實,卻將│
│ │隊的壞話、第 3個老師會A 童說:第1 │責任推給原告,渠等侵害原告名譽│
│ │個老師都會亂講話、第2個怪我爸…第 │、信用等人格權益。 │
│ │4個老師…不公平,他比較喜歡女生、 │ │
│ │第 5個老師都說自己很好,其他班不好│ │
│ │,第 6個我轉班老師就會說我很好,平│ │
│ │常都說我不好、第 7個老師都喜歡女生│ │
│ │功課好的、瘦小可愛的、第8 個老師會│ │
│ │說男生和女生親親、還有跟女生一起去│ │
│ │廁所、第 9個主任跟輔導老師來的時候│ │
│ │,老師就會對我很好、第10個我怕上課│ │
│ │時老師又對我說壞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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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大概在10月的時候…不知道什麼原因,│陳述不實,且與調班申請書無關,│
│ │但到轉學柯○同學,他10月轉來12月就│,被告劉○芳自承其後來有聯繫到│
│ │轉走了…把他弄到哭了…雙手緊握…感│柯○的媽媽,其主動向柯○家長挑│
│ │覺好像老師怕學生回去會告訴家長…,│撥離間,至柯○轉學。裕民國小行│
│ │過動兒告訴家長,…A 童在旁邊看好像│政人員明知事實,卻將責任推給原│
│ │會欺負同學,…老師說那個同學是過動│告,渠等侵害害原告名譽、信用等│
│ │,因為你腦袋有蟲,所以要在腦袋鑽一│人格權益。 │
│ │個洞把蟲抓出來,因為過動兒的神經跟│ │




│ │狗的神經綁在一起,所以會和狗一樣亂│ │
│ │吼亂叫,全班都笑…雖然過動兒笑了,│ │
│ │但是老師沒必要說…老師會給小孩子開│ │
│ │一個玩笑,像親親阿、看到女孩子坐在│ │
│ │一起,老師就會開玩笑說我也要坐在一│ │
│ │起…柯○說老師變態…老師當場有跟同│ │
│ │學說什麼是變態…,家長回家觀察小孩│ │
│ │子狀態,第1 個、小孩子表達他討厭老│ │
│ │師想要打老師…第2 個、當父母讚美他│ │
│ │的時候,小孩子會覺得是在拍他馬屁不│ │
│ │想信任…第3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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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