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炳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2,100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4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00元=2,462,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