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李子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佩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