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小字,108年度,4號
PCDV,108,家小,4,2020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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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108年度家小字第4號
原   告 詹文達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吳國瑞
      吳國豪
被   告 
兼 原 告 吳清泉

被   告 詹麗容

      詹軒瑞
      詹紹勤
      詹邵珺
      詹智皓
      詹智婷
      詹詠婷
      詹子葇
      詹祖華
      詹雅如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詹博勝
      李玉梅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紹益
上列原告詹文達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被告兼原告吳清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8年度家小字第4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被告「詹子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詹子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此有被告詹子葇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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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