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守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守聰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9月17日 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自108年9月17日上午11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 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院未查得本件債務人有任何清 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 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且本院並已依法於109年2月26日函詢全體債 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有 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聲請人陳報狀、本院所製作並公告之資產表、本 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