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55號
PCDV,107,訴,3155,20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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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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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