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93號
PCDM,109,附民,793,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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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93號
原   告 林承富
被   告 陳欣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 若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 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又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 ,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則為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 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因此,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 仍須待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送交卷宗及證物,始發 生訴訟繫屬之效果。
二、原告林承富所述被告陳欣宏涉犯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4672 號過失傷害案件,雖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起訴,惟尚未繫屬本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 「刑事科查無」戳章可憑,足認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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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