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原 告 柯錦源
紀秉成
被 告 林聖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617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17 號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判處被告林聖傑無罪在案,且原告柯 錦源、紀秉成亦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 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 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