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秋巳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尊律師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告 呂紹正
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
李德豪律師
被 告 何庭毅
選任辯護人 謝沂庭律師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23984 號、第23986 號、第24968 號、第2496
9 號、第249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秋巳、呂紹正、何庭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被告史秋巳、呂紹正、何庭毅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分別訊問後,認被告史秋巳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罪、被告呂紹正、何庭毅均涉犯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3 人又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46 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上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3 人均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分均
自109 年8 月31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以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11月30日期滿,惟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09 年11月18日、19日分別訊問被告3 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09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