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160號
PCDM,109,聲判,160,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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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藝哲



被   告 陳秋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09 年9
月25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840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
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9078 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議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 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 請之,始稱合法,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 代理提出理由狀及刑事委任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 合法,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陳藝哲以被告陳秋佃涉犯侵占罪 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以109 年度偵 字第29078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09 年9 月25日 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84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此有處分書 在卷可稽。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前述駁回再議 之處分,具狀向該署聲請欲交付審判,而經該署轉請本院審 酌,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此有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 再議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依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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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