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杉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杉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杉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1 年11月確定,於 民國108 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1月2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 度簡字第8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 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8 年度簡字42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 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4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簡字5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②至④ 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08 年6 月21日入監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910號),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09019033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