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398號
PCDM,109,聲,4398,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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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春美

被   告 洪權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
度執聲沒字第5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春美因被告洪權恩犯詐欺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 著,又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109 年刑保字第20號)、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 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 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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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