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135號
PCDM,109,聲,4135,2020111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BRUNO GIULIANO MAICOL(義大利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061號),本院
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倒數第二行關於「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近通信之必要」應更正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倒數第二行關於「仍有 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近通信之必要」,顯係「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