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135號
PCDM,109,聲,4135,202011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BRUNO GIULIANO MAICOL(義大利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以釋放,如可以我希望 可以戴電子腳鐐云云。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 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參照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而關於羈押與否 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 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 無須經嚴格之證明,而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三、經查,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經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犯行,犯罪嫌疑重大 ,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面臨重罪 之訴追者常伴有高度之逃亡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罪 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為義大利籍人士,於偵查 中稱無固定住居所,復穿戴於路邊撿拾之安全帽、雨衣犯案 ,於犯後將前開安全帽、雨衣棄置附近大樓頂樓,堪認被告 有畏罪心理,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經綜合考量被 告隨機選取犯案對象,並實施暴力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及人 民財產危害重大,並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 ,本院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方式作為替代手段,而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起予以羈押 。被告於109 年11月2 日審理期日以言詞為交保之聲請,惟 本院核閱卷宗後,認被告為義大利籍,業與其妻離異而無固 定住居所,此亦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起因,若具保在外,難 認無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 且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 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