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782號
PCDM,109,簡,678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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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色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5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色蓮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 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且經被告賠償而十足減輕(見偵 查卷第7頁反面、第8頁監視器畫面擷圖),以及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因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並已將所竊取之財物返還告訴人之婆婆、並賠償新臺幣1, 560元(見同上監視器畫面擷圖);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214號
被 告 許色蓮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色蓮於民國109年7月10日9時53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 市○○區○○路000號蔡郁瑩住處前,見蔡郁瑩所有,擺放 在其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800元)無人 看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該頂安全帽得逞,旋逃離現場。嗣因蔡郁瑩發現安全帽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通知許色蓮到 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郁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色蓮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上開 安全帽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急著去辦 伊兒子許志明出院手續,沒帶安全帽,看到那邊有安全帽, 伊不知道是誰的,伊只是要借用,隔天還回去,但還沒來得 及還,對方就報案,伊後來有將安全帽還給告訴人蔡郁瑩的 媽媽,並賠償1560元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騎乘機車行經上址告訴人住處前,下車 拿取告訴人懸掛在機車上之粉紅色安全帽,旋騎乘機車離 去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5張(照片編號1至5)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 時、地,擅自拿取告訴人所有安全帽之事實,堪以認定。(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酌諸告訴人住處即在安全帽放置處 旁,如被告有急用,自得先按鈴洽告訴人詢問是否得借用 該頂安全帽,卻未為之,再參以被告拿取該頂安全帽後, 係迄至警方通知其前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說明前,始前 往上址交還安全帽,並與告訴人之婆婆洽談和解等情,有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照片編號6至10)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主觀上存有不法所有意圖,被告所辯,委不足採,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安全帽1頂,被告業於109年7月12日12時49分許,前 往上址1樓持還告訴人之婆婆,業據被告陳稱在卷,並有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照片編號6至10)在卷可佐,爰依刑 法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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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