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684號
PCDM,109,簡,668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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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傷害等」,應予更正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7721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建文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藤本鋪便 當店..」,更正為「..藤本舖便當店..」;第3 、4 行「三 人因垃圾及紙箱擺放問題而有糾紛」,補充為「三人因店面 前騎樓使用空間之環境整潔、垃圾及紙箱棄置問題而素有糾 紛」;第5 至7 行「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前與 張玉龍發生口角糾紛,詎何建文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朝 張玉龍之臉部吐口水」,更正補充為「在新北市○○區○○ 路000 ○0 號與同路段之2 號交界騎樓處之不特定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處所與張玉龍再度因垃圾棄置問題發生口角爭執 ,詎何建文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處所,近距離朝 張玉龍之臉部吐口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訊據 被告何建文固坦承有朝告訴人張玉龍吐口水之事實」,補充 為「訊據被告何建文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朝告訴人張玉龍吐口 水之事實」;第3 、4 行「告訴人張玉龍、證人歐欣沂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明確」,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張玉龍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在場人歐欣沂於偵查中(更正理由: 因卷附歐欣沂警詢筆錄內容無本件犯罪事實相關陳述)之證 述明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近距離朝告訴人臉部 吐口水,係以物理之強暴手段加諸於告訴人,且客觀上亦足 以使告訴人難堪、羞憤,而貶損告訴人社會之人格評價。是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2 項之強暴侮辱罪。爰依刑 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間素有糾紛,屢因店面前騎樓之環境清潔、垃圾、紙箱棄置 問題而生口角爭執,竟仍未思理性、平和溝通,恣意以朝告 訴人吐口水之強暴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情緒管理能力顯有 不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取得諒解,以及其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721號
被 告 何建文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建文則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0 號之新奇特賣 會之負責人,歐欣沂張玉龍則為址設新北市○○區○○路 00 0○0 號藤本鋪便當店之負責人及員工,三人因垃圾及紙 箱擺放問題而有糾紛。何建文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17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前與張玉龍發生口角糾 紛,詎何建文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朝張玉龍之臉部吐口 水,而以此強暴之方式侮辱張玉龍,足以貶損張玉龍之名譽 。
二、案經張玉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建文固坦承有朝告訴人張玉龍吐口水之事實,然 辯稱:我這樣做是因為張玉龍也對我吐口水,還拿菸蒂丟我 ,還拿椅子砸我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



玉龍、證人歐欣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明確,復有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 份可資佐證,應 認被告何建文所辯不可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何建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謝 茵 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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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