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666號
PCDM,109,簡,6666,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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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呈




      李敬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25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呈李敬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陳富呈處拘役伍拾伍日,李敬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23時20分許」更正為「23時10分許」;應適用法條補充 「被告2 人於員警2 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2 人施以強 暴行為,係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應僅論以單純一罪(最 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14號、85年度台非字第238 號判決 意旨參照)」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富呈因通緝犯身份拒 絕員警逮捕,竟對員警揮拳攻擊、被告李敬則在旁拉扯員警 ,共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以強暴行為,致員警2人受 有傷害,妨害警員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 法秩序之規範,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 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二人就本 案犯行之分工情形、被告陳富呈前有偽造文書等前科之素行 、被告李敬則無前科,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智識程 度(被告陳富呈李敬二人分別為高中肄業、高職肄業,依 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經濟狀況均為勉持、被告陳富呈 為業務、被告李敬業工之生活狀況,及被告2人均於偵查中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727號
被 告 陳富呈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敬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呈李敬為朋友關係,2人於民國109年6月18日23時20 分許,李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富 呈,於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遭警 盤查,陳富呈因告知警方之身分資料與警方查核資料有異, 經警方確認陳富呈為偽造有價證券、詐欺案之通緝犯而欲將 其逮捕,詎陳富呈李敬明知在場員警范士恩陳琨翔均係 身著警察制服且在執行警察公務中之員警,竟共同基於妨害 公務之犯意,在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2段128巷口,由陳富呈 揮拳攻擊員警後拔腿逃跑、李敬則徒手拉扯員警范士恩以阻 止其追捕陳富呈,以此等強暴方式共同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並致員警陳琨翔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左側前胸壁挫傷、左 側上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致員警范士恩右側上臂 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右 側上臂挫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員警2人受傷部分,均



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富呈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李敬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四)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勤 務分配表;
(五)警方密錄器影像截圖4張、員警受傷照片6張。被告2人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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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