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316號
PCDM,109,簡,631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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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定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32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定勝犯竊盜罪,共三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假牙黏著劑拾陸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定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 3 罪。被告上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紀錄,雖所竊取之物品價額均非 甚高,然所為實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使被害人耗費時 間追償,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之記載),及自述其犯罪動 機係無法購買假牙黏著劑、目的、犯罪手段,犯後態度良好 ,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 得之假牙黏著劑共計16盒為其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仍應 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236號
被 告 江定勝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定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之欣民 藥師藥局內,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貨架上如附 表所示之假牙黏著劑,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內,未結帳旋即離 去。嗣該店老闆邵世國盤點清查商品庫存後發現有異,經報 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邵世國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定勝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邵世國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 畫面光碟1 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稽,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乃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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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取之時間 │竊取之商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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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6月30日10時7分許 │假牙黏著劑│6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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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 7 月 12 日 18 │假牙黏著劑│5盒 │
│ │時 50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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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 年 7 月 13 日 17 │假牙黏著劑│5盒 │
│ │時 50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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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6 盒(共價新臺│
│ │ │ │幣 3,0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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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