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2372號
PCDM,109,審易,2372,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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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38
0 號、第32103 號、第3210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明知虛擬貨幣交易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申請設 立上開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可自行至不同虛擬 貨幣交易網站申請設立多個帳戶使用,並預見將自己或他人 持用之虛擬貨幣帳戶交予第三人使用,可能因此提供不法詐 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提領使用,因 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遊說附表二所示之人申辦比特幣帳戶後,再 於不詳時、地,將該等比特幣帳戶及密碼交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上 開帳戶及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 時間,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 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便利商店繳費,而轉入附表三所示之 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內。嗣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冠榮陳鴻傑姜伯瑞俞明偉於偵查中 之證述;另案被告黃瑞文呂昕潔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 述。
㈢附表二所示之人開立比特幣帳戶基本資料、申請比特幣帳戶 時所持個人身分證件拍攝之照片、登入IP位址時間、交易明 細等資料。
㈣附表三編號1-4 、8-15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全家 超商購買比特幣之繳款證明等資料。
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暨卷內



關於告訴人壬○○、庚○○、己○○之調查筆錄、繳費等相 關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提供向附表二之人所取 得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 欺取財之匯款工具使用,被告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 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之。是核被告就附 表二編號1 至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交付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幫助詐欺 集團詐騙附表三編號1 、3 、4 、7 所示之告訴人;交付附 表二編號2 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 表三編號1 、2 、4 至6 所示之告訴人;交付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三編號1 、3 、4 、6 、7 所示之告訴人;交付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 比特幣帳戶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三編號8 至12、 14所示之告訴人;交付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 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三編號1 、13所示之告訴人;交 付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 騙附表三編號12、14所示之告訴人,均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 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交付附表二編號1 至8 比特幣帳戶及密碼之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提供向他人取得 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與他人使用,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 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助長犯罪風氣,且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 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 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 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 共15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附表 二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及密碼而獲有任何報酬或利益,又本案 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之繳款,均遭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兌 換至附表二所示之比特幣帳戶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 而獲得任何不法利得,自無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 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事實 │主文 │
├──┼───────┼────────────────┤
│ 1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1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2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2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3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3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4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4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5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5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6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6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7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7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 8 │交付附表二編號│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8 所示之比特幣│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帳戶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申辦人│申辦時間 │帳戶註冊所用之電子信箱、│
│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1 │陳鴻傑│108 年8 月7 日│aZ0000000000@gmail.com │
│ │ │8 時3 分許 │0000000000 │
├──┼───┼───────┼────────────┤
│ 2 │李仲傑│108 年8 月7 日│3Z0000000000@gmail.com │
│ │ │9 時49 分許 │0000000000 │
├──┼───┼───────┼────────────┤
│ 3 │王正杰│108 年8 月9 日│g00000000@gmail.com │
│ │ │9 時51分許 │0000000000 │
├──┼───┼───────┼────────────┤
│ 4 │黃瑞文│108 年9 月5 日│Z0000000000@gmail.com │
│ │ │14時52分許 │0000000000 │
├──┼───┼───────┼────────────┤
│ 5 │陳冠榮│108 年8 月12日│Z000000000@gmail.com │
│ │ │15時34分許 │0000000000 │




├──┼───┼───────┼────────────┤
│ 6 │李京虔│108 年8 月12日│Z0000000000@gmail.com │
│ │ │17時21分許 │0000000000 │
├──┼───┼───────┼────────────┤
│ 7 │呂昕潔│108 年7 月24日│chantan000000@gmail.com │
│ │ │14時59分許 │0000000000 │
├──┼───┼───────┼────────────┤
│ 8 │姜伯瑞│108 年9 月5 日│Z0000000000@gmail.com │
│ │ │15時25分許 │000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 │/ 被害│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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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午○○│108 年8 月13日│透過通訊軟體│①108 年8 月13日20時46分,│李仲傑
│ │(告訴│18時16分許 │LINE與午○○│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王正杰
│ │人) │ │聯繫,佯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陳鴻傑
│ │ │ │欲外出約會見│ 98D00000000 號,兌換至李│陳冠榮│
│ │ │ │面,需繳保證│ 仲傑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金,有竹聯幫│ 。 │ │
│ │ │ │背景云云,致│②108 年8 月13日21時7 分,│ │
│ │ │ │午○○陷於錯│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誤。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D00000000 號,兌換至陳│ │
│ │ │ │ │ 鴻傑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 │
│ │ │ │ │ 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 │
│ │ │ │ │ 碼98D00000000 號,兌換至│ │
│ │ │ │ │ 王正杰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 │
│ │ │ │ │ 內。 │ │
│ │ │ │ │③108 年8 月13日21時49分,│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 D00000000號,兌換至王│ │
│ │ │ │ │ 正杰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 │ │
│ │ │ │ │④108 年8 月13日23時20分,│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 D00000000號,兌換至陳│ │
│ │ │ │ │ 鴻傑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 │ │
│ │ │ │ │⑤於108 年8 月13日21時49分│ │
│ │ │ │ │ 、108 年8 月14日1 時16分│ │
│ │ │ │ │ 許,以序號98D00000000 、│ │
│ │ │ │ │ 98E00000000 號,繳費新台│ │
│ │ │ │ │ 幣20,000元、10,000萬元至│ │
│ │ │ │ │ 陳冠榮比特幣帳戶之虛擬錢│ │
│ │ │ │ │ 包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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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辛○○│108 年8 月12日│以暱稱「陳嘉│於108 年8 月12日19時57分,│李仲傑
│ │(告訴│14時許 │琪」聯繫郭逸│即至全家超商政富店以虛擬繳│ │
│ │人) │ │洵,佯稱:欲│費方式,購買19,000元比特幣│ │
│ │ │ │提供援交,若│,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 │
│ │ │ │不繳錢,將找│條碼98C00000000 號,兌換至│ │
│ │ │ │人毆打云云,│李仲傑比特幣帳戶內。 │ │
│ │ │ │致辛○○陷於│ │ │
│ │ │ │錯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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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丑○○│108 年8 月5 日│以暱稱「月月│①於108 年8 月9 日19時40分│陳鴻傑
│ │(告訴│18 時20 分許 │」之人聯繫楊│ ,至全家超商沙鹿弘光店以│王正杰
│ │人) │ │宗誠,佯稱:│ 虛擬繳費方式,購買20,000│ │
│ │ │ │欲見面,需繳│ 元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 │
│ │ │ │交保證金云云│ 員以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 │
│ │ │ │,致丑○○陷│ 7 號,兌換至陳鴻傑所申設│ │
│ │ │ │於錯誤。 │ 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②於108 年8 月9 日20時9 分│ │
│ │ │ │ │ ,至全家超商沙鹿弘光店以│ │
│ │ │ │ │ 虛擬繳費方式,分別購買20│ │
│ │ │ │ │ ,000元比特幣,旋遭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989002│ │
│ │ │ │ │ 57160 號,兌換至王正杰所│ │
│ │ │ │ │ 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購買│ │
│ │ │ │ │ 8,000 元比特幣,遭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989002│ │
│ │ │ │ │ 58093 號,兌換至陳鴻傑所│ │
│ │ │ │ │ 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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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巳○○│108 年8 月10日│以暱稱「阿威│①108 年8 月10日20時20分購│李仲傑
│ │(告訴│16時許 │」之人在交友│ 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詐│陳鴻傑
│ │人) │ │軟體結識鄧俊│ 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98│王正杰
│ │ │ │儒,佯稱:欲│ A00000000 號,兌換至李仲│ │
│ │ │ │約見面,需確│ 傑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認不是警察,│ 購買1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則必須購買遊│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戲點數及匯款│ 98A00000000 號,兌換至陳│ │
│ │ │ │云云,致鄧俊│ 鴻傑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儒陷於錯誤。│②108 年8 月10日21時39分,│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A00000000 號,兌換至王│ │
│ │ │ │ │ 正杰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③108 年8 月10日21時43分,│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遭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98│ │
│ │ │ │ │ A00000000 號,兌換至李仲│ │
│ │ │ │ │ 傑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購買1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A00000000 號,兌換至陳│ │
│ │ │ │ │ 鴻傑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④108 年8 月10日20時47分,│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旋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A00000000 號,兌換至王│ │
│ │ │ │ │ 正杰所申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 ;購買20,000元比特幣,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 │
│ │ │ │ │ 98A00000000 號,兌換至陳│ │
│ │ │ │ │ 鴻傑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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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壬○○│108 年8 月9 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8 月9 日15時57分,│李仲傑
│ │(告訴│ │NE暱稱「博文│至全家超商楊梅晟熙店以虛擬│ │
│ │人) │ │」之人佯稱:│繳費方式,購買17,000元比特│ │
│ │ │ │欲提供性交易│幣,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 │
│ │ │ │云云,致陳皓│段條碼00000000000 號,兌換│ │
│ │ │ │宗陷於錯誤。│至李仲傑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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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庚○○│108 年8 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8 月11日18時8 分、│王正杰
│ │(被害│ │NE暱稱「冠霖│18時27分,至全家超商二林原│李仲傑
│ │人) │ │」之人佯稱:│斗店以虛擬繳費方式,分別購│ │
│ │ │ │欲提供性交易│買20,000元、15,000元比特幣│ │
│ │ │ │云云,致許書│,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第二段│ │
│ │ │ │惟陷於錯誤。│條碼98B00000000 號、98B002│ │
│ │ │ │ │09 425號,兌換至王正杰、李│ │
│ │ │ │ │仲傑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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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己○○│108 年8 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①於108 年8 月13日23時10分│陳鴻傑
│ │(被害│ │NE暱稱「陳恆│ ,至全家超商泰山明豐、民│王正杰
│ │人) │ │文」之人佯稱│ 權店以虛擬繳費方式,購買│ │
│ │ │ │:約見面吃飯│ 20,000元比特幣,旋遭詐欺│ │
│ │ │ │,但須付押金│ 集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98D0│ │
│ │ │ │以確保安全云│ 0000000 號,兌換至陳鴻傑│ │
│ │ │ │云,致己○○│ 之比特幣帳戶內。 │ │
│ │ │ │陷於錯誤。 │②於108 年8 月13日21時48分│ │
│ │ │ │ │ ,至全家超商泰山民權店以│ │
│ │ │ │ │ 虛擬繳費方式,購買20,000│ │
│ │ │ │ │ 元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以第二段條碼98D0000000│ │
│ │ │ │ │ 0 號,兌換至王正杰之比特│ │
│ │ │ │ │ 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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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乙○○│108 年9 月5 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9 月5 日17時24分、│黃瑞文
│ │(告訴│16時7 分許 │NE暱稱「Coco│17時28分,至全家超商中和中│ │
│ │人) │ │」之人佯稱:│興店以虛擬繳費方式,分別購│ │
│ │ │ │需交付保證金│買新台幣(下同)20,000元、│ │
│ │ │ │始能見面云云│10,000元比特幣,旋遭詐欺集│ │
│ │ │ │,致乙○○陷│團成員以第二段條碼00000000│ │
│ │ │ │於錯誤。 │368 、00000000000 號,兌換│ │
│ │ │ │ │至黃瑞文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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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卯○○│108 年9 月8 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9 月9 日0 時5 分、│黃瑞文
│ │(告訴│18時30分許 │NE暱稱「兔兔│0 時14分、0 時26分、0 時49│ │
│ │人) │ │」之人佯稱:│分,分別至全家超商伸港新港│ │
│ │ │ │願提供性交易│、和美金美、和美八大、和美│ │
│ │ │ │,但須付保證│德美店以虛擬繳費方式,分別│ │
│ │ │ │金云云,致葉│購買20,000元、10,000元、20│ │
│ │ │ │子玄陷於錯誤│,000元、10,000元之比特幣,│ │




│ │ │ │。 │遭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第二段│ │
│ │ │ │ │條碼00000000000 、00000000│ │
│ │ │ │ │104 、00000000000 、999000│ │
│ │ │ │ │06445 號,兌換至黃瑞文之比│ │
│ │ │ │ │特幣帳戶內。 │ │
├──┼───┼───────┼──────┼─────────────┼────┤
│10 │丙○○│108 年9 月5 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9 月6 日21時54分,│黃瑞文
│ │(告訴│22時許 │NE暱稱「Anna│至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以虛擬│ │
│ │人) │ │_ 茜茜」之人│繳費方式,分別購買10,000元│ │
│ │ │ │佯稱:願提供│、20,000元之比特幣,遭詐欺│ │
│ │ │ │性交易,但須│集團成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9│ │
│ │ │ │付保證金云云│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 │
│ │ │ │,致丙○○陷│,兌換至黃瑞文之比特幣帳戶│ │
│ │ │ │於錯誤。 │內。 │ │
├──┼───┼───────┼──────┼─────────────┼────┤
│11 │寅○○│108 年9 月6 日│以通訊軟體LI│於108 年9 月7 日21時28分、│黃瑞文
│ │(告訴│17時許 │NE暱稱「阿豪│22時52分、23時10分、23時21│ │
│ │人) │ │」之人佯稱:│分,至全家超商臺東文化、台│ │
│ │ │ │可提供按摩服│東鐵花、臺東四維店以虛擬繳│ │
│ │ │ │務云云,致楊│費方式,分別購買15,000元、│ │
│ │ │ │家俊陷於錯誤│17,000元、20,000元、20,000│ │
│ │ │ │。 │元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 │
│ │ │ │ │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00000000│ │
│ │ │ │ │356 、00000000000 、997003│ │
│ │ │ │ │76188 、00000000000 號,兌│ │
│ │ │ │ │換至黃瑞文之比特幣帳戶內。│ │
├──┼───┼───────┼──────┼─────────────┼────┤
│12 │戊○○│108 年9 月5 日│以交友軟體Su│①於108 年9 月5 日17時44分│黃瑞文
│ │(告訴│16時40分許 │rge 暱稱「阿│ 、17時58分,至全家超商新│姜伯瑞
│ │人) │ │正」之人佯稱│ 東湖店以虛擬繳費方式,分│ │
│ │ │ │:可以提供按│ 別購買20,000元、20,000元│ │
│ │ │ │摩服務云云,│ 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 │
│ │ │ │致戊○○陷於│ 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95002│ │
│ │ │ │錯誤。 │ 38390 、00000000000 號,│ │
│ │ │ │ │ 兌換至黃瑞文之比特幣帳戶│ │
│ │ │ │ │ 內。 │ │
│ │ │ │ │②於108 年9 月5 日17時44分│ │
│ │ │ │ │ 、17時58分、19時21分,至│ │
│ │ │ │ │ 全家超商新東湖店以虛擬繳│ │
│ │ │ │ │ 費方式,分別購買20,000元│ │




│ │ │ │ │ 、15,000元、15,000元之比│ │
│ │ │ │ │ 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分│ │
│ │ │ │ │ 別以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00000000│ │
│ │ │ │ │ 968 號,兌換至姜伯瑞所申│ │
│ │ │ │ │ 設之比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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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子○○│108 年8 月12日│以LINE暱稱「│①於108 年8 月13日16時38分│李京虔
│ │(告訴│10時許 │阿哲」之人佯│ 、16時50分,至全家超商沙│陳冠榮│
│ │人) │ │稱:要見面需│ 鹿鎮平店以虛擬繳費方式,│ │
│ │ │ │付費云云,致│ 分別購買10,000元、16,000│ │
│ │ │ │子○○陷於錯│ 元之比特幣,遭詐欺集團成│ │
│ │ │ │誤。 │ 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8D001│ │
│ │ │ │ │ 82638 、98D00000000 號,│ │
│ │ │ │ │ 兌換至李京虔之比特幣帳戶│ │
│ │ │ │ │ 內。 │ │
│ │ │ │ │②於108 年8月13日16時38分 │ │
│ │ │ │ │ 、17時18分,即至全家超商│ │
│ │ │ │ │ 沙鹿鎮平店以虛擬繳費方式│ │
│ │ │ │ │ ,分別購買20,000、14,000│ │
│ │ │ │ │ 元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8D0│ │
│ │ │ │ │ 0000000 、98D00000000 號│ │
│ │ │ │ │ ,兌換至陳冠榮之比特幣帳│ │
│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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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癸○○│108 年9 月4 日│以交友軟體暱│①於108 年9 月5 日18時22分│黃瑞文
│ │(告訴│某時 │稱「梓輝」之│ 、18時33分,至全家超商大│姜伯瑞
│ │人) │ │人佯稱:可以│ 園田心店以虛擬繳費方式,│ │
│ │ │ │供2 小時性交│ 分別購買10,000元、10,000│ │
│ │ │ │易服務云云,│ 元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 │
│ │ │ │致癸○○陷於│ 成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950│ │
│ │ │ │錯誤。 │ 0000000 、00000000000 號│ │
│ │ │ │ │ ,兌換至黃瑞文之比特幣帳│ │
│ │ │ │ │ 戶內。 │ │
│ │ │ │ │②於108 年9 月5 日18時22分│ │
│ │ │ │ │ 、18時33分,至全家超商大│ │
│ │ │ │ │ 園田心店以虛擬繳費方式,│ │
│ │ │ │ │ 分別購買20,000元、20,000│ │
│ │ │ │ │ 元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分別以第二段條碼9950│ │
│ │ │ │ │ 0000000 、0000 0000000號│ │
│ │ │ │ │ ,兌換至姜伯瑞所申設之比│ │
│ │ │ │ │ 特幣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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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辰○○│108 年7 月24日│以交有軟體Gr│於108 年7 月24日20時10分,│呂昕潔
│ │(告訴│18時 │indr暱稱「世│至全家超商台中新桂冠店以虛│ │
│ │人) │ │豪」之人佯稱│擬繳費方式,購買10,000元之│ │
│ │ │ │:欲交朋友,│比特幣,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分│ │
│ │ │ │惟係大學在學│別以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 │ │
│ │ │ │生需零用錢云│號,兌換至呂昕潔之比特幣帳│ │
│ │ │ │云,致辰○○│戶內。 │ │
│ │ │ │陷於錯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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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