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731號
PCDM,109,審交易,731,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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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月蟬明知僅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不得越級駕駛重型機車,仍於民國108年10月5日10時18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 路3段堤外道路跳蚤市○○○○○0○道○○○○路0 段○○ 道路○○○○○號誌T字交叉路口,靠近路燈編號000000 號 路燈,跳蚤市場在堤外道路外側車道旁),欲往福和橋方向 行駛,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 行車輛,即貿然往環河東路3 段堤外道路跨越外側車道往內 側車道路徑右轉,適有告訴人邱美琪騎乘車號000-000 普通 重型機車搭載其父即告訴人邱文峰,沿上述環河東路3 段堤 外道路外側車道往福和橋方向駛至該路口,見被告在其右方 右轉駛入堤外道路之機車逕自跨越堤外道路外側車道,往內 側車道方向轉去而阻擋其行進路線已煞避不及,致兩車發生 碰撞,告訴人邱美琪邱文峰2 人人車倒地,告訴人邱美琪 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之傷害;告訴人邱文峰則受有左側臉 、左側肘、左側手挫傷及表淺損傷、左側肩挫傷,肱骨頸骨 折、左側足部挫傷,撕裂傷、左側肱骨外科頸移位閉鎖性骨 折、左側踝部撕裂傷、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伴有期間長 短未明之意識喪失、臉部擦傷、左手肘撕裂挫傷、第12脊椎 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嗣被告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獲 報前往處理時,向處理之警員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邱美琪邱文峰2 人告訴被告陳月蟬過失傷害案 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已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撤回其等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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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