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765號
PCDM,109,單聲沒,765,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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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609 號、第79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
沒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09 、790 號被告郭子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683公克,驗餘淨重0.0658公克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參,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褐色晶體 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為0.0683公克、 驗餘淨重為0.0658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 ,有該醫院出具107 年5 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609 、7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 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



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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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